沪深北交易所修订相关配套业务规则 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小微 2024月04月13日 阅读数 65264

  日前,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沪深北交易所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在证监会的指导下,对照政策文件提出的各项要求,研究评估证券交易所层面的细化落实措施,制定修订了相关配套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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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悉,相关配套业务规则主要从上市审核制度、上市制度以及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持续监管指引)等三个层面进行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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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压紧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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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监管全链条各方责任

  3月15日,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试行)》提出,“从严监管企业发行上市活动,压紧压实发行监管全链条各方责任,切实树立对投资者负责的理念”。

  按照要求,沪深北交易所突出“强本强基”和“严监严管”,修订了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着力压实各方责任。

  具体来看,一是发行人等的申报责任。进一步强化“关键少数”应当具备诚信自律法治意识的要求。进一步提升申报质量,防治“带病申报”,在原规定的1年内2次不予受理等情形基础上,增加“一查即撤”“一督即撤”情形,设置6个月的申报间隔期。二是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责任。要求中介机构应当充分运用资金流水核查、客户供应商穿透核查、现场核验等方式,确保财务数据符合真实的经营情况,并将相关要求作为审核重点关注事项。完善现场督导机制。三是交易所的审核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了相关配套机制,提升交易所审核把关能力。

  此外,沪深北交易所切实担负起退市实施主体责任,对退市制度进行了优化。

  沪深交易所方面,具体包括,一是拓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适用范围;二是新增三种规范类退市情形;三是收紧财务类退市指标;四是完善市值标准等交易类退市指标。同时,考虑到科创板公司较主板在上市条件、发展阶段和收入规模以及投资者适当性方面有较大差异,科创板公司市值标准不变,仍然为3亿元。

  北交所本次《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修订聚焦退市制度完善,对四大类退市指标进行了修改,并同步调整了配套的信息披露、停牌等安排。本次北交所退市制度调整后,整体退市要求基本与沪深交易所实现取齐。

  具体来看,在重大违法和规范类强制退市标准方面基本保持一致,但在交易类和财务类强制退市标准的股票交易连续计算时间、营业收入退市标准等个别指标阈值以及市值退市的适用范围等方面有所差异,主要是基于北交所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市场定位进行了适应性调整。

  健全完善

  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不同板块差异化发展,健全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是全面注册制改革的重要方面。

  作为全面注册制改革制度的重要内容,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等不同板块均对板块定位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主板突出大盘蓝筹特色,重点支持业务模式成熟、经营业绩稳定、规模较大、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企业,相应地,沪深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了财务指标、市值等主板上市标准。

  同时,沪深交易所还针对主板、科创板、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有关分红的规定进行优化。具体来看,一是对分红不达标采取强约束措施。重点是将多年不分红或者分红比例偏低的公司纳入“实施其他风险警示”(ST)的情形。二是积极推动上市公司一年多次分红。要求上市公司综合考虑未分配利润、当期业绩等因素确定分红频次,并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增加分红频次,稳定投资者分红预期。进一步明确中期分红利润基准,消除对报表审计要求上的理解分歧。

  北交所则修订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0号——权益分派》,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监管要求进行了完善,鼓励上市公司加大分红力度,增强投资者回报。一是简化中期分红审议程序;二是明确中期分红基准。

  规范“关键少数”

  减持行为

  股份减持制度对规范大股东、董监高等“关键少数”减持行为,维护二级市场稳定,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此次,沪深北交易所分别修订了相关自律监管指引,其中,上交所发布《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北交所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

  具体来看,上交所方面,一是完善股份减持规则体系。二是严格规范大股东、董监高等主体的股份减持行为。三是强化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监管要求。四是切实防范绕道减持。落实“有效防范绕道减持”的要求,针对利用“身份”绕道、利用“交易”绕道和利用“工具”绕道作了安排,进一步明确了大股东、董监高在离婚、解散分立、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司法强制执行、股票质押等证券交易违约处置,实施赠与,以及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的衍生品交易、转融通出借、融券卖出、认购申购ETF等情形下的规则适用。

  深交所方面,一是构建“严谨规范、易懂好用”的减持规则体系。二是加大监管力度,防范监管套利。强化大股东减持要求。严防利用融券、转融通绕道减持。强化协议转让、非交易过户监管要求。优化信息披露要求。其他事项,包括进一步明确董监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明确股东赠与股份、认购或申购ETF等情形以及转板公司、重新上市公司、重组上市公司的适用要求。

  北交所在整体落实减持相关要求的基础上,结合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市场定位作出了适应性安排。主要优化调整内容包括:一是落实防范“绕道减持”要求;二是强化实控人、大股东、董事会秘书责任;三是取消过程性披露要求;四是规定敏感期交易限制。

(责任编辑:谭梦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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