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交易所发布规则指引 规范资产证券化运行管理
3月29日,上交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下称《业务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5号——资产支持证券持续信息披露》(下称《持续信息披露指引》)。同日,深交所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下称《ABS业务规则》)以及《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1号——定期报告》《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2号——临时报告》《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3号——信用风险管理》三项配套业务指引(以下分别简称《定期报告指引》《临时报告指引》《信用风险管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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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资产证券化业务基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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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多层次规则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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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资产证券化业务进入发展新阶段和市场形势发生新变化,夯实资产信用和破产隔离制度、加强投资者保护、明确自律监管要求等需求日益凸显。在此背景下,上交所结合日常监管实践,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进行了修订、整合,修订后更名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
《业务规则》是上交所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基本规则,覆盖资产支持证券全生命周期,涵盖了挂牌条件及确认程序、发行和挂牌转让、信息披露、持有人权益保护、停复牌及终止挂牌、自律监管等环节和领域,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全流程作出全面性、基础性的规范,是上交所资产证券化业务平稳、有序发展的制度保障,与已经发布的第1至第5号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规则适用指引、第2至第5号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等业务指引共同构成上交所资产证券化业务规则体系。
深交所也总结前期监管服务经验,持续优化交易所债券市场制度供给,制定并发布了业务规则和配套指引。《ABS业务规则》梳理整合了现行业务指引、业务指南,结合近年来监管实践形成的资产支持证券基础业务规则,系统性规范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发行、挂牌转让、存续期管理等全周期业务。一是明确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审核程序、基础资产及重要业务参与人基本要求,夯实资产支持证券准入制度基础,稳定市场预期;二是明确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管理机制,对发行和挂牌程序、投资者适当性、转让机制、信息披露、停复牌及终止挂牌等进行全面规范,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三是强化风险防控,设持有人权益保护专章,明确重要业务参与人信用风险管理职责,规范持有人会议相关安排,发挥持有人权益保护机制实效;四是明确自律管理措施,针对违规行为,持续贯彻“零容忍”,强化监管力度。
规范持续信息披露要求
强化风险管理和规范运行责任
据了解,上交所发布的《持续信息披露指引》进一步明确了资产支持证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披露要求,明确了信息披露一般规定、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年度托管报告、管理人临时报告、持有人会议、资信评级报告等披露事项,严格规范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持续信息披露指引》内容上承袭原有披露要求,结合监管实践做出优化调整:一是提升规则完备性、体系性,整合了原有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要求,规范了与专项计划资产或者现金流相关、与业务参与人相关、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重大事项;二是聚焦风险导向、优化披露要求,增加权利完善事件、业务参与人发生债务违约、申请破产等披露要求;三是设专章明确持有人会议披露要求,推动形成持有人共同意志,提升信用风险处理效率。
此外,深交所修订发布的《定期报告指引》《临时报告指引》也旨在进一步提高资产支持证券业务信息披露及时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一是提升文件编制的完备性要求,细化各类型公告披露的基本要素;二是强化大类资产披露的针对性要求,突出基础资产特点及其动态变化;三是加强重大事项及时披露预警,压实管理人对专项计划资产、现金流及重要业务参与人的持续监测义务;四是完善持有人会议机制安排,新增持有人会议决议落实及其进展情况的披露要求,强化持有人权益保护。
同时,深交所《信用风险管理指引》修订完善了2018年发布的《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进一步提升了资产支持证券业务信用风险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前瞻性和针对性。一是压实重要业务参与人主体责任,强化信用风险管理职责;二是细化管理人风险监测与排查要求,提升信用风险管理工作实效性;三是完善信用风险应对与处置安排,鼓励重要业务参与人主动管理自身信用风险,优化信用风险应对与处置预案的报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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