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海多期财报虚假记载拟被强制退市 今起停牌

小微 2024月02月06日 阅读数 69231

  *ST新海(002089.SZ)昨日晚间公告称,2024年2月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4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根据《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公司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公司2016年至2018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实际为负值,2019年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5.1条第(一)项、第9.5.2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股票自2024年2月6日(星期二)开市起停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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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公司同时公告称,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董事长《市场禁入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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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显示,因参与专网通信业务以及会计处理不当,新海宜2014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及2019年半年度报告财务数据虚假记载。其中:2014年虚增销售收入224,987,179.90元,占当期披露收入总额的19.70%,虚增销售成本177,998,323.50元,虚增利润总额46,988,856.40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8.70%;2015年虚增销售收入907,757,521.29元,占当期披露收入总额的52.11%,虚增销售成本754,489,954.18元,虚增利润总额153,267,567.11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82.29%;2016年虚增销售收入1,188,256,863.32元,占当期披露收入总额的62.52%,虚增销售成本1,038,987,392.09元,虚增利润总额149,269,471.23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03.33%;2017年虚增销售收入875,976,068.37元,占当期披露收入总额的54.59%,虚增销售成本795,148,548.62元,虚增利润总额80,827,519.75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50.52%;2018年虚增销售收入420,293,965.68元,占当期披露收入总额的54.84%,虚增销售成本348,340,892.57元,虚增利润总额71,953,073.11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3.33%;2019年上半年虚增销售收入124,227,433.64元,占当期披露收入总额的46.14%,虚增销售成本102,899,820.94元,虚增利润总额21,327,612.70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7.38%;2019年虚增利润总额64,951,056.26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3.28%(以新海宜2021年7月更正后的利润总额数据为基准)。经测算,新海宜2016年至2018年实际归母净利润均为负值。

  中国证监会认为,新海宜披露的2014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及2019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对于新海宜因参与专网通信业务导致2014年至2019年年报及2019年半年报虚假记载的违法事项,时任董事长张亦斌、时任董事会秘书徐磊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

  时任财务总监戴巍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其中,张亦斌未勤勉尽责,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戴巍、徐磊未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于新海宜因会计处理不当导致2019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违法事项,时任董事长张亦斌、时任财务总监奚方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其中,张亦斌未勤勉尽责,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奚方未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决定书》,针对新海宜跨越新旧法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同时考虑到新海宜、张亦斌对于陕西通家会计处理不当事项积极配合调查、采取补救措施的情况,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一、对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二、对张亦斌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三、对徐磊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四、对奚方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戴巍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同时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董事长《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显示,张亦斌的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张亦斌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中国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5.6条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自2024年2月6日(星期二)开市起停牌。

(责任编辑:张紫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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