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多家上市公司收监管函或警示函
近期,针对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的强监管仍在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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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9日晚间,荣盛石化发布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证监局下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因公司业绩预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公司董事长李水荣、总经理项炯炯、财务总监王亚芳、董事会秘书全卫英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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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显示,1月31日,荣盛石化披露了《2023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公司2023年度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亏损4亿元至6亿元。2月24日,公司披露了《2023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上述金额更正为盈利8亿元至10亿元。公司业绩预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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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盛石化解释,公司之所以出现上述错误,是因为公司对证监会在2023年12月发布的新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年修订)》理解有误,未将符合经常性损益确认条件的14亿元政府补助分类为经常性损益。
记者注意到,5月份以来,除荣盛石化外,还有利尔达、凯大催化、*ST富润等24家上市公司因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而收到监管函或警示函。其中,仅5月24日一天就有平治信息、*ST银江、百川股份、旭光电子、道氏技术等5家上市公司领到相关罚单。
“对于上市公司因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而收到监管函或警示函的情况,我们应当持审慎和客观的态度。”康德智库专家、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大卫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监管函或警示函的发出表明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有着严格的要求,这是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必要举措。同时,这也是在提醒上市公司要高度重视业绩预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避免误导投资者,影响市场稳定。”
“此外,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监管函或警示函的发出有助于投资者更加清晰地了解上市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减少投资风险。同时,也提醒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需要更加关注公司的基本面和业绩情况,避免盲目跟风或听信不实信息。”刘大卫补充说。
从以往监管层对上市公司业绩预告违规处罚的情形来看,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业绩预告与实际差异较大。
如ST起步1月31日披露的业绩预告显示,公司预计2023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1亿元至-4.6亿元。而公司4月24日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及致歉公告》显示,公司预计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6亿元左右。上述两个数据相比存在较大差异。
二是不仅业绩预告与实际差异较大,且预计盈亏性质发生变化。比如1月31日,*ST新纺披露的业绩预告显示,公司预计2023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以下简称“净资产”)为41143.60万元至46143.60万元。不过,公司4月30日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23年末净资产为-83393.20万元。两者不仅差异较大,且预计盈亏性质也发生了变化。
“业绩预告是上市公司信披工作的组成部分,更是投资者决策的重要参考之一。若业绩预告与实际差异较大,可能会严重误导投资者,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扰乱证券市场的秩序。”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健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刘大卫也认为,业绩预告是投资者判断公司前景的重要依据。他表示:“不准确的业绩预告可能使投资者对公司的经营能力和管理水平产生质疑,进而影响公司的声誉和形象。因此,上市公司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业绩预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避免给投资者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责任编辑:王擎宇)推荐阅读: